第194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四)

亡的

,

能否数罪并罚呢 笔者持否定态度

对行为

人数罪并罚 的基础只能是行为人的行为 已经构成

数罪

,

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完全具备了构成某

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及客观

方面四个方面的要件

行为人在寻衅滋事 中只有

一个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

” ,

它既是行为人成立寻

衅滋事罪 的客观要件

,

同时又是故意伤害或故意

杀人罪 中必不可少 的行为要件

随意殴打他

这一个客观行为而言

,

既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

中客观方面的要件

,

又作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的客观方面要件

,

这就违反 了刑法

一行为一评

” 、

禁止重复评价

的原则

但这属什么样的犯

罪形态

,

理论界亦有分歧

,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

观点认为因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

,

造成他人重

死亡后果

,

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

,

是一种转化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 行为人以一

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

由于产生的犯罪结果

触犯 了数个犯罪条款

,

属 于想象竟合犯

,

应该择一

重罪处罚

笔者认为

,

行为人出于一种故意

,

实施一种行

殴打他人

” ,

但同时触犯 了数个罪名

,

属于想象

的数罪

,

不是实质的数罪

,

应构成想象竞合犯

据想象竟合犯 的处罚原则

,

随意殴打他人

,

造成被

害人重伤

死亡的严重后果

,

应 以故意伤害罪或故

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如何界定

随意殴打他人

中的

随意

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的

,

构成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