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学者对于 上述罪名存在 交叉包 容 的处 理意 见 不 统 一
,
有的学
者认为 这种情况下应 当对行 为人 以寻衅 滋 事 罪 一 罪处 罚
。
他 们 认 为
构成其他罪的情况应 当属于 寻衅滋事罪本身规定的
“
情 节严 重
、
情节恶
劣
” 。
有的学者认为
,
这 种 存在 交 叉和 重 合 的情 况 应 当 以其他 罪 名 定
罪
。
他们认为这样才能做
,
有利于刑法打击 寻衅滋 事类犯罪
,
同 时也充
分体现 了我国刑事政策 的指 导 思想
。
本 文认 为
,
行 为人 实施 寻衅 滋 事
犯罪的同时也伤害到 了其他 公 民身体 造成其他 公 民重伤或者死亡 的
应该按照处 罚较重的罪名 胺照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罪进行处 罚
。
寻
衅滋事罪 同聚众斗殴罪都 是从流 氓罪 中分解 出来 的
,
立 法 者 只 将 聚 众
斗殴罪规定 了转化犯
,
即行为人聚众斗殴过程 中 造成 了其他 公 民的重
伤或者死亡 以及财产受到损失 时 对行为人按照故意伤 害罪
、
故意杀人
罪
、
抢劫罪等定罪处 罚
。
所 以
,
本文 认 为
,
对于 寻 衅 滋 事 罪 同样应 增加
规定注意性规定 这样 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使得刑法 的警械性功能
小主,
发挥的更好
。
二 司 法 方 面 的 完善
出台相应 司法解释
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 归纳和 总结而做 出的一 般性规
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 也会 出现 一 定 的滞 后 性
,
存在 法 律 漏 洞
。
因 而 司
法解释 的出台具有一 定 的必要性
。
尤其 是在 司 法 过 程 中
,
司法 执 行方
面无统一标准 执行随意化 更需要对 法律 规 范作 出明确 的解释 使得
司法人员在 司法实践 中有法 可依
,
有解释 可 寻
。
比如 犯罪情 节 与后 果
的
“
轻
”
与
“
重
”
规定过于模糊 缺乏可 以把握的标准
。
加强 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
无论是刑事 司法还是 民事 司法 都关系 到 国 家安 全
,
社会稳 定
,
人
民的利益
。
司法人员的素质直 接影响案件完成 的质量和 司法工作 的工
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