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四)

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从规定可知,寻衅滋

事罪是为了更为有效地保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

更深入地讲,“随意殴打他人”是为了有效保障个人安

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则是为了保障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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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动自由,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物”则是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在公共场所

起哄闹事”则是保障公民在公共场合从事活动的自由

与安全。深入分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可知,该犯

罪为故意犯罪,对社会秩序有非常大的危害,或者存在

容许这种结果出现的心态。与此同时,寻衅滋事罪具

备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动

机,哗众取宠,引起他人的注意。根据《关于办理寻衅

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

) 第 1 条和第 2 条的规定,

行为人具备流氓动机( 如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

横等) 的,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 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

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也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只要

达到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标准,因婚恋、家庭、邻里、

债务等纠纷引发的与流氓动机毫无联系的主观状态驱

使的行为,也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从这一点来看,判

定是否为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社会秩序

法益。

三、当前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 一)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存在不足

对于寻衅滋事罪来说,其在界定时,罪状中存在着

“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等概

念,而对这些概念分析可知,这些概念的包容性非常

强,在司法实践应用中存在一定的空间,这给司法界定

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在司法实践中,破坏社会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