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作用还必须有立法上的规范。还是要从源头上消解寻衅滋
事这个“小口袋罪”的属性,根据不同的犯罪表现归类于
不同的罪名中。无法归入的,分两种情况,情节轻微的纳入
《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范畴,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
重的,采取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其他个罪中。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在进行司法认定时,不能采取单
一的理论进行界定,需要结合侵犯客体论、因果论、主观论
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在进行衅滋事罪司法认定时需要对
行为人实施行为方式、手段、时间、地点、危害结果进行综
合判断,且在司法认定过程中,要明确区分容易产生混淆的
罪名,提高司法公正、公平、公开性,使司法尊严得到有效
维护。如果能把寻衅滋事罪这个“小口袋罪”分开,更细化
地归入不同性质的其他相关罪名里,会减少更多定性方面的
争议,增强寻衅滋事罪认定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托娅.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D].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
2019.
[2]曹瑞刚,曹丽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
2019(9).
[3]陈抚娟.以刑释罪视角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路径探析[D].南昌大学硕士论
文,2019.
(责任编辑:林丽华)
所谓寻衅滋事罪,指的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
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威者在公共场所起哄
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
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但是仍然存在相应的问题,在司
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分歧,基于此,本文就对此
进行深入探讨。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寻衅滋事罪有四种方式,即
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
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