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4集:武敌对错案的分析

武敌讨薪 武所为 966 字 18天前

4:诚友饭庄共给我方转账:5月2日4000元,5月14日,元,5月17日,8000元,6月7日元,6月14日,元,6月28,元,7月10日元。判决书计算的数字是元。

那么咱们加一下:

4000++8000++++=元。

根本就不是判决书上所计算的元。

所以说本案的主审法官吕伟,不会计算加法。

5:本案的法官吕伟在判决书第5页第7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此我方进行答辩如下:我方在立案时,就是以在诚友饭庄,施工的工人工资,做为给被告方,施工的证据。并不是以计件工程款,做为的施工依据。判决书第3页第5行第10个字:勾缝共计用瓦工8个+力工6个,8*350+6*150=3700元,就是按照日工来进行结算的有力证据。

同时我方在庭审中一再强调,被告提交的工程量,以及工程款,只是湖北瓦匠的工资,并不包含力工上料的工资钱,同时我还向法庭提交了力工,按照日工结算工程款,工人的工资是31万多元钱。以及本工程,如果按照计件计算工程款,将是40多万元钱的计算单据。但是本案的法官吕伟,对我的这些证据材料,却是视若无睹。而对对方的证据则是夸大其词。不惜把对方给我方支付的元,写成是元。

针对判决书以上几点错误,武敌思虑再三,就想要书写了一份上诉状。可是就在这时,武敌的手机响了,武敌拿起手机一看,是韩国峰的来电,于是武敌就按了一下接听键。

只听韩国峰的声音说:“武老老弟,我现在身体不好使了,可能是得了脑血栓,你现在马上往咱们江城市,中心医院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