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章 大明盐政(三)

首先,是代支制度,即朝廷允许盐商可以不亲自到盐场支盐,而请代理人代为支取。

大明初,朝廷要求盐商亲自到场支盐,使开中商人奔波于报中地与支盐地之间,这既浪费时间又使商人疲烦。

后来由于朝廷开中过度,势要越次支盐、占中等原因,导致盐商长期守支,有时守支时间甚至长达十年之久,还有些盐商还未支盐便已死去,有鉴于此,朝廷不得不允许其子孙代为守支但。

此时代支制度并未被朝廷所认可,直至弘治元年朝廷才颁布法令,确立了代支制度。

其次,是兑支制度。

明初规定,开中盐商只准许在朝廷指定盐场支盐,如果越场,所支食盐将被视为私盐。

两淮与两浙盐场食盐质量较优,所以报中者甚多。

尽管两淮与两浙盐场盐产量巨大,但因朝廷开中过度,势要越次支盐等,还是导致两淮与两浙食盐入不敷出,盐量匮乏,大批盐商依然守候在盐场等待支盐,而其他盐场此时则存在食盐壅滞现象。

针对此种情况,朝廷采取兑支制度,缩短盐商守支时间,兑支制度是指朝廷允许盐商越场支盐。

兑支法本是朝廷为解决历年积欠盐引、救济长期守支盐商而采取的通融措施,但此法却具有法的强制作用,对于兑支盐场、引数朝廷都有明确规定,盐商不能自由选择。

如果同意兑支,盐商需到二个以上盐场支盐,兼支数处,路途遥远,并且无形中增加盐商经营成本,拉长盐商资本的回笼期限。

最后,是常股、存积制。

正统年间,盐商守支情况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许多盐商仍年久而不得盐,导致中纳者越来越少。

正统五年,朝廷施行常股、存积制,以此缓解盐商守支,保证开中法继续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