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1章 认清差距!

“好,那你听好了,我的问题如下:在法律适用中,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各有什么优势和局限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优先适用法律原则?”

说完之后,吴教授老神在在打开保温杯,喝了口茶:

“如果有其他同学想到答案,也可以试着回答。”

这个问题很有深度,若是延伸到复杂实际案例判决中,那就涉及个案正义、程序正义、自由裁量权等要素。

别说是一般大一新生,就连大二大三的学生,一不也定能完美的回答出来。

但这又属于法理学的内容,不存在超纲问题。

所以,他现在很有自信,势必要把这个傲气的学生折服,以后乖乖来听他的课。

听到这问题,班里众人顿时一脸懵。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适用……这每个词时,分开他们还能理解,但组合在一起时,怎么就这么抽象呢?

于是,众人面面相觑以后,只是小声议论,没人主动回答。

听到问题的喻甲甲,顿时也感到有些棘手,第一个问题还在课本内,但第二个问题则涉及司法实践,她也不知道如何回答。

她心情复杂,不知该希望袁意能答上来,还是答错。

但令所有人都意外的是,袁意仅仅只是思索了片刻,就给出了答案:

“在法律适用中,法律规则的优势在于内容明确具体,说明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只要案件事实符合规则的假定条件,就必须适用该规则,极大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规则的局限在于滞后性,社会上存在现存法律和以往判决案例中没有的个案,无法找到回应规则,可能导致判决缺乏不公。”

“法律原则的优势在于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适用性强,能弥补规则缺失与冲突,遇到在规则缺失或模糊或冲突案件时,法官可依此权衡,实现个案公正。”

“法律原则的局限性在于规则模糊,给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现象。”

这啪啪啪一顿输出,直接给众人听懵了。

不是,你真会啊?

但袁意还没停下来,他接着回答最后一个问题:

“我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优先适用法律原则:

第一,规则缺失。

例如京城假结婚买车牌案,涉案人通过频繁结婚、离婚的方式,骗取、买卖京城车牌指标。

因婚姻法对于“假结婚”无明确处罚条例,所以检察机关只能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

第二,规则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