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章 官制(四)

毕竟前汉时期,王家当辽东太守时,就依靠着对辽东百姓的生杀大权,慢慢地掌控了整个辽东。

这种生杀大权有个很霸气的称呼“灭门县令”“灭族太守”。

这些称呼听起来很霸气,但事实上却是无数百姓的血与泪,有多少无辜百姓被前汉的“灭门县令”和“灭族太守”生杀予夺,这也是前汉律法制度不完善的体现。

“灭门县令”“灭族太守”,听起来真的很霸气,但问题是,大多数人其实是被灭的一方。

燕国王家的律法改革,就是要堵上这样的漏洞。

然而,这次改良仅仅持续了三年就瘫痪了。

因为燕国的疆域太大了,横跨了南北半球,如果每一件死刑案件都要上报到燕都复核,光是来回都要几个月时间,那么将会有大量死刑案件堆积而得不到解决。

而且成本太高,大老远跑到燕都,就为了复核死刑,这样就非常浪费资源。

于是,【两都制】就出现了,燕侯岚与九卿商议,以星繁城作为燕国的第二个国都,甘蔗岛及其以北地区的律法问题由燕都处理,甘蔗岛以南地区的律法问题由兰芳城处理。

在星繁城重新搭建一套行政体系,并且由燕侯的指定继承人在星繁城长久驻守,在香料群岛的地位职能与燕侯等同,只有在涉及全国的大事上,才由燕都的燕侯为主。

因为燕都在北,所以也叫北都,星繁城在南,因此也称南都。

如果没有指定继承人,则由北都燕侯指定一人为南都燕侯,南都燕侯拥有优先继承权。

北都燕侯仙逝后,由南都燕侯迁到北都任职,并且重新指定新的南都燕侯。

南都燕侯仙逝,则由北都燕侯重新指定新的南都燕侯。

一个国家,两个君主,这也算是燕侯岚自创的体系,可以更加方便管理燕国愈发庞大的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