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其实也知道这事交通队多少有点不占理,他代表交通队在这答辩,不用想就知道网上肯定会有人骂他,但上面交给他的任务又不能不完成,搞得他内心很是折磨。
“下面原告开始举证。”
证据虽然庭前已经提交,但在法庭上还是要一一列举,经过双方质证之后,才能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证据一,由被告西城区交通队对原告杜安良做出的,根据电子信息卡导出的二十四次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二,原告杜安良在银行缴纳罚款的书面凭证。
证据三,西城区XX路与XX路段之间的闯限行标志照片。
小主,
证据四,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标识国家标准(GB5768—1999)。
证据五.”
一条条证据被列举出来,书记员适时的在屏幕上滚动播放,保证原被告双方能清楚的看到任真正在列举的证据。
“被告西城区交通队代表,你们对原告方列举的证据,有没有什么异议,或者是质证意见?”
证据不多,也都很清晰,宋雅君几乎不需要思考,就把问题抛给了被告这边。
苗一雄和郭天启小声的商量了两句,发现好像没什么需要质疑的。
处罚决定书是他们开的,去银行缴纳罚款也是他们要求的,国标什么的,全国通用,更不可能有异议了。
“我们没什么意见。”
苗一雄说了句。
“好,那既然没有质证意见的话,法庭调查环节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在宋雅君的主持下,任真在法庭辩论环节率先开口了。
“刚才在举证环节已经展示过,杜安良被认定闯限行的XX路与XX路段间的交通标志,上方是一辆机动车图案,下方有一道横杠。
我国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国家标准中,共有42种禁行标志,该交通标志不属于这42种禁行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西城区交通队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交通标志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禁行标志,该标志应属无效标志。
那么理所当然的,依据这一标志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也应是错误的。”
在法庭辩论环节成为率先发问的一方,直接就把主动权拿在了手里。
其实最开始任真他们也只是针对西城区交通队未及时告知违章进行了研究,觉得多少还是有点胜算的。
但没想到在去现场转了一圈之后,任真觉得那个闯限行的交通标志有点陌生,虽然不排除他孤陋寡闻的可能吧,但是秉持着细致的工作习惯,任真把那个标志拍了下来,回去之后找出现行国标的禁行标志,挨个比对了一下。
这一对,就出现了意外之喜,这个交通标志竟然压根就没出现在国标里。
这不是稳了?
往对面的被告席看了一眼,肉眼可见的,那两名交通队的成员此时脸色不太好看。
“刚才在答辩中已经解释过,XX路到XX路段的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是我市根据交通管理需要,依据我国国标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的原则设置的。”
最终还是郭天启站了起来,任真说的固然是事实,但他们也不能一点回应都不给,他昨晚研究了半夜,最终还是想出了个说辞。
当然,法官信不信,就不再郭天启考虑的范围内了。
“被告提到本案的闯禁行标志是依据国标规定的原则设置的,而非直接把国标规定的禁行标志拿过来用,是这样吗?”
郭天启的话,乍一听好像很有道理,我们是依据国标设置的交通标志,你怎么能说我们的标志不对呢?
但任真察觉了他狡猾的小心思,直接点出了问题所在:
“也就是说本案的闯禁行标志贯彻了道路交通标志国标规定的精神,但严格意义上来说,跟道路交通标志国标也确实没有保持一致,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吗?”
任真说的几乎不能再透彻,郭天启很想说是的没错,你的理解完全正确。
但站在任真的对立面,他还是得为单位挣扎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