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章 谁的证人

而关于时浩对优恩公司是否具有继续索赔的请求权,虽然也不明确,但是实际上并不影响他们做出决定。

因为这个请求权还不明确,并且这个问题也不需要在今天的法庭上作出明确。

所以就没有需要纠结的了。

“审判长。”

翟明提醒了一下:“一审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理由有两点,除了不具有请求权,还有时浩虚构其家人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的事实。”

“嗯......”

刘林反应了一会儿,才想起来只是请求权的问题结束了,而不是时浩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也结束了。

“关于时浩虚构的这部分事实......”

刘林看看一审判决,又看看相关的证据,最终还是看向翟明:

“公诉人先来明确一下吧。”

从抗诉意见和庭审开始时对一审指控意见的异议看,翟明在这里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刘林清楚,时浩和任真那边,肯定会针对这部分事实展开反驳和解释。

让翟明先作出明确,可以让后面的控辩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逻辑性。

同时也方便法官做出判断。

......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时浩虚构的事实,和时浩对优恩公司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要挟行为,虽然证明目的不同,但两者间具有较强关联性,所以我打算放在一起来说。”

翟明解释了一下,刘林点头:“可以。”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应证据,在20XX年6月29日,优恩公司与时浩取得了联系,在当晚18:30分的通话录音中,时浩的原话为‘我觉得没什么可聊的...但你这么一说,我得考虑考虑,你能代表他们,代表到什么程度,我也可以和你聊一聊......’

当晚20:30分,时浩与优恩公司负责人在开元酒店见面,并写下了索赔要求,其中明确写到‘我家里人对三十万的赔偿不满意,要再多加一点’。

在一审中,时浩的妻子及父母曾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其从未提过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这点有一审庭审笔录可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