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
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
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
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
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
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
财物的手段。这种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界定两者之间界限,
抓住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因此,依据该观点界分两种犯
罪行为还是可行的。因此,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寇平在旅客
列车上故意向旅客要烟,在要烟不成后又动手打人,并不顾
忌其行为是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具有逞威风的主观动机,
49- -并且其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和威胁程度比较轻微,尚未达
到严重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程度,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四、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灭或者
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非常相近。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一般出于耍威
风、取乐子等心理动机,目的在于满足精神刺激、破坏公共
秩序;而故意毁灭公私财物罪的动机则是泄私愤、报复或者
妒忌,其目的是毁灭公私财物。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
事罪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没有某种特殊关系,“无缘无故”
的损毁被害人的财物,其损毁对象不特定,手段也较随意,
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行为人往往与被害人有某种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