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亦应 以 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笔
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
“
寻衅
”
就是寻找理由
、
借 口
,
“
衅
”
即嫌隙
、
争端
。
所以行为人在实施
“
殴
打
他人
”
行为之前
,
行为人总要寻找某些理由和
借
口
,
来为他某个殴打他人的行为作伏笔
,
找 由头
,
让被害人被打了还不敢声张
。
所以界定
“
随意
” ,
应
着
重考虑三点 首先是
,
也是首要的前提
,
即前述
第二种观点是主观的动机
,
这是区别此罪与彼罪
的
重要标准之一
第二
,
看行为人是否
“
一时兴
起
” 、 “
临时起意
” 。
一般来讲
,
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
胜
,
抖弄威风
,
打人取乐 的心理
,
注定使行为人对
自己行为随心所欲
、
完全视其感觉
,
视其需要
决
定
。
行为人的心理不 是考虑
“
能不能打
” ,
而是考
虑
“
想打不想打
” ,
以致以
“
管他能打不能打
,
想打
就
打
” ,
在这种情况下
,
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就是出
于
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 第三
,
看行为人是否经常性
地
殴打他人
。
因为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客体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