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二)

一、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理论界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使用暴力等方法,故意非法损害他

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使身体丧失完整性

或导致生理机能障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有法定

应予惩罚情形之一的行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衅”即嫌隙、争端,“寻衅”就是故意找事挑衅;“滋”

即滋生,“滋事”,即惹事,制造纠纷。

从犯罪构成方面解析两罪的不同之处:

(一)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与寻

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

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伤

害的动机虽是多样的,但结果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

受到伤害,且受到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而寻衅滋事罪的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

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故意的目的

是破坏公共秩序,动机是耍威风、取乐等。

(二)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

的是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轻伤以上的伤

害结果。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

会秩序的行为。

(三)从侵犯的对象上来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

一般是特定的利害关系人,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一般

是不特定的人。

(四)从侵犯的客体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

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

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五)对人体伤害限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

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以下的后果,如果达到重伤或死亡的

后果,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性。

界定两罪的关键在于对寻衅滋事的认定,难点在于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