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秩序可以扩大解释为属于公共秩序,但无法解释为属于公共场所秩序,因为公共场所秩序属于公共秩
序的下位概念。“对于法条中使用的特定概念,如果无法主要依据该法条内部的语言逻辑与规范逻辑,
便有必要结合其他刑法条文中的使用情况来作出解释”
[22]。在《刑法》第 291 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
秩序、交通秩序罪中,与“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具有等价性的是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
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这些公共场所均具有公共性与现实性的特征。另外,合宪性解释主要是以宪
法中的基本权利来限制寻衅滋事罪的扩张解释。例如,以寻衅滋事罪来规制网络言论就是值得怀疑的。
“口袋罪不仅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且也极易纵容地方公权的滥用”
[1]9。寻衅滋事罪的政治功能由此
得以体现,该罪也就可能沦为一种统治意义上的社会治理工具。“尽管言论自由存在界限,但政府对于
公共言论的任何限制都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
[23]。至于目的解释,其具有不同的方向性,其可以扩张文义
的范围,也可以缩小文义的范围,而对于限缩犯罪成立意义上的刑法解释,主要是作出限缩犯罪成立的
目的解释,也就是解释过程中的目的论限缩,以此来限制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
(三)以谦抑原则和法体系的有效协同指引寻衅滋事罪的解释适用
针对刑法的谦抑原则,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而围绕纯粹的刑法谦抑问题,已经存在太多的研
究和论述,在此不予详细展开。“刑法的谦抑性是体现在刑法是控制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在使用其他
社会控制手段难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时,才能加以使用”
[24]。当面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时,尤其需
要遵循刑法解释的谦抑原则,而谦抑原则就要求将刑法置于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予以观察。对于秩序型
犯罪,优先鼓励其他部门法意义上的规制,遵循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保持不同部门法之间的体系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