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章 草寇与冠军(三十三)

事犯罪过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寻

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盖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

建议也增加一条特别条款,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依

据,结束和避免纷争。因而,在寻衅滋事罪中增加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成为

当务之急,有助于避免重复评价目标的实现,有助于

法律制度实现统一,有助于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原

则。如果对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作出转化犯的规定,

那么是否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都定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都定故意杀人罪吗? 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聚

众斗殴罪的有关争论,亦即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

伤是否都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否都定故意杀人

罪。针对此论题,有两种观点,一是“结果说”,即主

张致人重伤就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就定故意杀人

罪,二是“要素说”,认为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

则,不仅要考察客观结果,还要查清当事人主观上是

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应该说“要素说”是主

流观点,笔者赞同该说,因为如果明明是伤害的故意

却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明显不妥,反之亦然,否则就是

对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违背。同时笔者

认为该转化犯条款的前提是故意,不然也不能转化,

只是故意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允许推定。[

41]所以,寻

衅滋事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当定过失致人死

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虽然鲜有学者论及,但是

笔者认为不容忽视,同时,该结论也符合本文补充性

辅助地位的主线和论点。

( 四) 增加“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其他规定”的

款项

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和其他一般罪名时,上述 2013 年两个和寻衅滋事罪有关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