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偶家庭
一个男人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这个男人对于这个女人又是许多丈夫中的主夫,或长或短时间的,一个男人与女人共同生活的成对配偶制,就是对偶家庭。这种婚姻即不同于群婚也不同于后来的一夫一妻制,与前者的区别是以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共同生活为主要同居形式,与后者的区别是夫妻双方还没有严格的权力与义务,婚姻的基础还很脆弱,可以因夫妇双方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婚约。
5、一夫一妻制
我们看到了,从杂婚到对偶家庭,婚姻关系的演进是朝着不断缩小婚姻范围、排除亲属婚配的方向前进的。排除亲属婚配可以创造出体质和智力更加强健的后代,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这个演进是在自发状态中进行。恩格斯说:“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关系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一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么,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48页)
在群婚状态下,人们只知其母,对偶家庭为家庭提供了一个新的成员──父亲,确切的父亲。按照家庭分工,父亲的责任是获取食物和生产所需的劳动工具,后来他很自然的又成为家畜和奴隶等所有者,在他死后由谁继承呢?在母权制下只能归氏族所有,而死者的子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属于他们母亲的氏族,子女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随着父亲财产的增加和随之而来的地位的重要,他们便利用自己的地位改变传统的继承制,以利于自己的子女,这样母权制就被父权制代替了。为了确保自己的子女真实可靠,就要保证妻子的贞操,这样,一夫一妻制就被创造出来了。也就是从这时候起,一个新的因素开始作用于婚姻关系,即财产关系。
如果我们把人类社会按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来分期,再把杂婚、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统称为群婚,三个历史时代就有了对应的婚姻关系。群婚制与蒙昧时代想适应,对偶婚制与野蛮时代相适应,一夫一妻制与文明时代相适应。
二、现代性.爱的产生
谈到现代.性.爱,恩格斯指出:“现代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在这方面,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爱的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仅仅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孤注一掷,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场合才会发生。最后,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73页)
我们前边用很大的篇幅追溯了婚姻关系的历史演变,却一直没有谈及.性.爱,这不仅仅因为.性.爱在已往婚姻关系的历史演变中没担当过任何角色,重要的在于在一夫一妻制之前的各种婚姻关系中它即不能产生也无法存在。
性.爱.就其本质来说是排他的,它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嫉妒。我们知道,人类所以能够走出动物群主要是靠坚固的群体,靠群体的力量。而在动物群中,群与个体家庭一般是不相容的。正如恩格斯所说:“雄.者的嫉妒,即联系又限制着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对立起来;由于这种嫉妒,作为共居生活最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可能,而在另一些场合则被削弱,或在交.尾期间趋于瓦解,在最好的场合,其进一步的发展也要受到阻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29页)如果说动物界雄性的嫉妒只是在交尾期使群趋于瓦解,而具有经常.性.行为的人类,如果一开始就有雄性的嫉妒,其结果只能是使群无法存在。